关于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
监督检查的通知
各粮食生产加工、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和单位:
为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,根据《统计法》、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实施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〉办法》、《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》、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》等规定,我局决定于6-7月份,在本市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,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目的
通过检查督促,提高粮食企业经营者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的法制意识,更加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,保证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全面性、准确性和及时性,确保粮食宏观调控各项政策依据的科学性,保障我市粮食安全。
二、检查内容
(一)企业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,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;
(二)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,正确反映粮食的来源或去向,以及收入、支出、结存情况;
(三)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粮食统计报表和有关情况;
(四)企业是否存在虚报、瞒报、拒报、漏报、迟报、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;
(五)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企业是否执行粮食收购报告制度等。
三、检查方式
第一阶段 企业自查阶段(时间6月24日-6月30日)
各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查,按检查内容准备好近三年(2007-2009年度)及2010年上半度粮食统计有关资料,粮食经营台账、粮食统计报表以及粮食购进、销售、库存的原始记录、凭证资料。自查结束后,将自查报表(附件1、2)上报本局。
第二阶段 重点检查阶段(时间7月1日至7月30日)
粮食流通统计检查组上门查阅台账、审核及复制相关资料和内容,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,具体时间到各单位检查前通知。
四、其它事项
各粮食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,确定专人负责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,做好自查工作,规范经营台账资料登记,加强维护,保证统计资料的齐全、准确。
检查中若发现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建立经营台帐,不准确、不及时上报统计报表资料等情况,我局将按《浙江省实施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〉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依法处理。
附件:1. 海宁市重点粮食企业粮食流通统计基本情况登记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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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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